丹丹和男友小武大学毕业后留在大城市共同生活,因为创业初期,双方比较忙碌,便商定等生活稳定了再办理结婚登记。然而就在两人同居的第三年,小武遭遇车祸不幸去世。悲痛之余,丹丹准备处理共同生活期间的财物。请问,这种情况下,丹丹有权利继承男友的财产吗?
读者 牟清风
牟清风读者:
完成结婚登记确立婚姻关系,夫妻互相享有继承权。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六十一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因此,同居是未依法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居人之间能否享有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丹丹对男友的财产无继承权,共同生活期间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 盛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