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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彩礼定位于“礼”而非“财”

发布时间:2024-01-17 来源:中国妇女报 阅读: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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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作为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具有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近年来彩礼数额较大,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甚至出现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去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的典型案例,以统一类似纠纷案件法律适用标准。当天,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彩礼本来是偏家庭和私人性质的,通常由男方或其家庭依据习俗向女方或其家庭给付财物,以示诚意和承诺。然而,近年来涉彩礼话题的新闻屡屡引发社会关注,使之从个人问题变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

给彩礼定规矩,拿钱就跑必须退 

关于彩礼,之前的法律定性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这某种程度带来的最大问题是催生“结婚是创业、闪离就致富”的套路。某些女方拿了彩礼就立马消失,或领了结婚证后拒绝跟男方共同生活,然后要求离婚,将高价彩礼据为己有。

“这样的事情一多,引发了社会问题,司法系统只好给这个定性打上一些补丁。”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荆表示,之前新闻报道过四川凉山因讨要彩礼而发生的一起恶性事件。男方已给付30万元彩礼,女方悔婚后只愿退回15万元,多次讨要无果,引发悲剧。

“现在再遇到新闻中这类情况,男方就可以依法要求对方返还彩礼了。彩礼和借婚姻索取财物,两者有不同的内涵。最高法提出,让彩礼定位于‘礼’而非‘财’。彩礼回归到‘礼’,这是民间习俗的延续。但把彩礼作为索取财产的工具,则属于违法行为。”张荆说。

根据最高法人民法院解释,返还彩礼的情形如下: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以请求返还彩礼。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离婚时可以请求返还彩礼。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时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给彩礼范围画个圈儿 

对于彩礼如何界定,是实际操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由于各地风俗习惯不同,人们对于彩礼的认知存在很大差异,特别是在具体案件中,由于当事人双方立场、诉求及利益的不同,对于哪些财物应当计入彩礼范围、哪些财物属于赠予或正常往来、陪嫁物品如何折价等均存在争议。

常见的婚约财产纠纷中,就双方之间的给付,主张返还彩礼一方(通常为男方)往往将其交付或者支出的所有费用均主张为彩礼性质,要求返还;而女方往往仅认可聘礼部分的金额,其余部分如三金、见面礼、改口费等均主张为赠予性质。这导致实践中彩礼数额难认定。

《征求意见稿》首次对彩礼进行界定,具体提出,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婚约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婚约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此次最高法公开的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3就涉及彩礼的界定问题。刘某与朱某(女)2020年9月登记结婚。刘某于结婚当月向朱某银行账户转账一笔80万元并附言为“彩礼”,转账一笔26万元并附言为“五金”。双方分别在不同省份的城市工作生活,后因筹备举办婚礼等事宜发生纠纷,于2020年11月协议离婚,婚姻关系存续不到三个月。离婚后,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议,刘某起诉请求朱某返还彩礼106万元。关于案涉款项的性质,审理法院认为,除已明确注明为彩礼的80万元款项外,备注为“五金”的26万元亦符合婚礼习俗中对于彩礼的一般认知,也应当认定为彩礼。但鉴于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且有共同筹备婚礼仪式、共同旅游、亲友相互往来等共同开销的情况,对该部分费用予以扣减。据此,法院酌情认定返还彩礼80万元。

“价值不大”又应如何认定?张荆告诉记者,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判断价值还需结合本地区的经济水平以及支付人的实际能力进行衡量。同时,充分尊重民间习俗,以当地群众普遍认可为基础,合理认定彩礼范围。她表示,高价彩礼一般发生在较落后的乡村、边远地区,与农村男女性别不平衡和思想观念有很大关系。农村部分家庭培养女孩就是为了有一天收一笔高昂的彩礼费,这和当地一些重男轻女的观念也有一定关系。需要改变老一辈人的观念和整个当地文化,打破这种认知。

共同生活时间成重要依据 

据了解,当前涉及彩礼返还纠纷比较多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闪离”的情况,即双方结婚后很快离婚;另一种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况。这两种情况下,给付彩礼一方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呢?主要的考量因素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充分考虑彩礼的目的性特征,斟酌共同生活时间、婚姻登记、孕育子女等不同因素,在缔结婚姻这一根本目的实现上的比重,合理平衡双方当事人权益。

《征求意见稿》称,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有无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按照目前法律规定,返还彩礼有三种情形:没有登记结婚的;登记结婚以后没在一起生活的;登记结婚并在一起生活后,造成经济困难的。《征求意见稿》改成两种情形:在一起生活的和没有在一起生活的。”张荆说,“现在有更多年轻人,在不领证的情况下同居生活并生育,这次《征求意见稿》的调整和当下婚姻的形态变化有关,更贴近现实生活。”同时,针对《征求意见稿》中多次出现“按照习俗”“结合当地习俗”这类表述,张荆认为,相关司法解释中不能完全摒除“结合当地习俗”这种说法,是因为彩礼本身就和传统习俗挂钩。“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更接地气。”张荆称,“要留住礼仪之邦的‘礼’,又要解决借‘礼’之名索取财物的行为,《征求意见稿》正是试图在其中寻求一个平衡。”

针对典型案例2中,以夫妻名义生活数年且育有子女,男方仍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很多人十分关注。审理法院认为,若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已共同养育子女两年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女方明显不公平,故判决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符合当地风俗习惯,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特别体现了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张荆回答,“但是现实生活当中,这类女方跟男方已经在一起共同生活,并且生育了子女的情况,如果涉及到分开,还是会有大量男性提出要求返还彩礼。”

据张荆分析:“男性的这种心理,就觉得似乎是通过花钱来买断一个女性的一生相伴,如果到了中间阶段发生断裂,这个关系无法继续下去了,那么男方就觉得我不能人财两空,你得把我出的钱还给我,而并不会考虑女方其实在这个过程当中也付出了自己的时间、精力,生育养育孩子的心血,身体的损耗,很少能够站在女性的角度考虑问题。其实根本原因是由于彩礼,尤其是高额彩礼的行为,本质上是对女性的物化,这种物化是双方合力的结果,比如女方父母将女方作为交付,要求男方支付大额彩礼,那么男方对女方的理解就是我花钱了,一旦终止这个关系,就得把钱还给我。”

她建议,彩礼要回归到“礼”的本身,从传统风俗习惯的角度出发,礼只应该具有象征性的美好意义,否则就特别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因为感情是动态的,并不是钱可以衡量并绑定的。随着司法实际的推行和移风易俗的大力倡导,整个社会的风气一定会有好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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