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在宪法、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不同层面明确反对家庭暴力。公安部发布的《加强新时代公安派出所工作三年行动计划》强调要“健全落实家暴告诫处置制度”,除家暴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外,公安机关可以给予家暴行为人批评教育、治安管理处罚或开具家庭暴力告诫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将家庭暴力告诫书通知居(村)民委员会,但是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对公安机关通知、查访、监督家暴行为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做出细化规定。七部委共同发布的《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公安机关有协助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在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及时出警外,并将情况通报给人民法院的职责,但未形成有效的协助执行机制和相互通报机制。本文以C公安分局A派出所2020年—2022年的家暴类警情为数据分析基础,分析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处置家暴类警情中面临的难题,尝试提出相应的完善举措。
A派出所2020年—2022年家暴类警情数据分析
2020年至2022年A派出所共接到110警情41706件,其中家暴类警情355件。这355件家暴类警情不包含被家暴对象拨打派出所值班电话报警、家暴行为违法人员或者被家暴对象到派出所自首或举报的警情。
家暴类警情在全年110警情中的比例较低。家暴类警情派出所的110警情中比例比较小,分别是2020年的103件,占2020年110总警情的0.92%;2021年139件,占2021年110总警情的0.90%;2022年的113件,占2022年110总警情的0.73%。
被家暴对象绝大多数为女性。女性被家暴对象的比例较大,分别是2020年92人次占比89.32%、2021年124人次占比89.21%、2022年102人次占比90.27%。
被家暴对象的年龄呈现集中化,且呈现出低龄化、高龄化趋势。被家暴对象的年龄集中在21岁至50岁之间。2020年—2022年,21岁至30岁的被家暴对象共计47人次,31岁至40岁的被家暴对象共计158人次,41岁至50岁的被家暴对象共计73人次。被家暴对象的年龄呈现出低龄化、高龄化的趋势,被家暴对象最小年龄为9岁、最大年龄为81岁。
家暴类警情的重复报警率较高。同一个被家暴对象重复报警2次的人数比较集中。2020年—2022年,同一被家暴对象重复报警2次的22人次,重复报警3次的3人次,4次的人数锐减。同一被家暴对象重复报警的间隔集中在1个月之内。2020年—2022年,同一被家暴对象重复报警的间隔1个月之内的报警人次为10人次。间隔1~2年的重复报警次数缓慢上升,间隔2年以上的重复报警次数归零。
公安派出所处置家暴类警情面临的问题
公安派出所民警处置家暴类警情的证据意识不足。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处置家暴类警情现场的证据意识直接决定行政处罚、刑事侦查,甚至民事诉讼程序的质量。
部分公安派出所民警不能对证据种类体系、证据诉讼规则有深刻的理解,更不能在行政处罚、刑事侦查程序中准确、熟练应用证据诉讼规则。家暴类警情的违法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特殊关系、违法犯罪场所的特殊性,都要求公安派出所民警必须在家暴行为现场第一时间固定各类指向家暴行为的证据。
公安派出所民警处置家暴类警情的相关法律知识储备不足。基于宪法、民法典、反家暴法等法律对家暴行为的明确规定,公安派出所对家暴行为的评价标准不应仅仅考虑行政处罚、刑事侦查,还要兼顾家暴行为在离婚诉讼、侵权索赔等民事法律范畴内的应用。
A派出所处置的355件家暴类警情,0件给予行政处罚或启动刑事侦查,但这355件家暴类警情中的部分被家暴对象已经启动了民事诉讼程序,并通过法院调查令、律师取证的形式调取了派出所的家暴警情的出警记录、现场执法记录仪及相应的证据材料。
公安派出所民警对处置家暴类警情的重视程度不足。家暴类警情处置成功的显性效果不明显。相对于公安机关对涉及黄赌毒、秩序类、伤害类警情成功处置效果的即时性,家暴类警情处置的效果大多需要一个比较长的时间才能被人们所觉察,甚至除涉家暴家庭外无人知晓。家暴类警情在公安派出所警情中的比例很低。
2020年—2022年A派出所家暴类警情在全所110警情中的比例分别为:0.92%、0.90%和0.73%。家暴类警情的处置费时费力,且“易被投诉”。
公安派出所处置家暴类警情后续机制缺失。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暴法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将家庭暴力告诫书通知居(村)民委员会,但是没有对公安机关如何通知,采用什么形式通知居(村)民委员会、如何对收到告诫书的家暴行为人进行查访、如何监督家暴行为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做出细化规定。
此外,家庭暴力告诫书涉及家暴类警情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公安派出所如何在履行通知义务的时候做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也未有明确授权。
公安派出所处置家暴类警情的对策思考
增强公安派出所民警处置家暴类警情的证据意识。公安派出所民警必须牢记法律事实是证据证明事实的证据意识。家暴类警情的家暴行为的违法(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特殊关系、违法犯罪场所的特殊性,要求公安派出所民警必须在家暴现场第一时间固定违法犯罪的证据。
公安派出所民警固定家暴类警情的证据必须遵循合法、客观和及时的原则。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家暴行为的现场可采用执法记录仪对双方进行单独询问,并对家暴现场拍照、录像等手段固定证据。对于需协助外出就医的被害人,公安派出所民警必须对其受伤部位进行录像、拍照取证、委托鉴定,及时制作询问笔录,并对被害人提供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及时固定,必要时可对救治医生制作询问笔录。
A派出所通过治安民警授课、勤务间隙学习等形式,组织社区民警、巡逻民警学习程序法的证据体系及证据的应用规则,旨在提高民警的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在一定意义上讲,增强社区民警、巡逻民警在处置家暴类警情中的证据意识对更好的保护被家暴对象的合法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
增加公安派出所民警处置家暴类警情的相关法律知识储备。公安机关内部培训应在侧重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基础上,兼顾拓宽民事法律知识培训。
A派出所将与家暴相关的法律条款印制成册,组织民警利用晨会时间专门学习。此外,A派出所定期组织民警对辖区内处置家暴类警情成功案例和失败案例进行复盘分析,通过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的形式不断提高民警处置家暴类警情的法律知识储备和现场处置能力。
提高公安派出所民警对处置家暴类警情的重视程度。公安派出所民警要树立“妥善处置家暴警情就是化解社会矛盾风险”的理念。
A派出所以“枫桥派出所”创建为契机,在依法打击整治各类显性违法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从源头上防范矛盾风险。A派出所依托“两队一室”运行机制,综合指挥室加强对家暴类警情处置的动态监测,加强对公安基层派出所民警处置家暴类警情督促检查,通过正面激励、负面追责的方式提高民警对处置家暴类警情的重视。
优化公安派出所处置家暴类警情的后续机制。公安派出所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通过内部挖潜、外部推动的方式整合多方资源,探索“公安推动,多方参与”的处置家暴类警情的新机制。
“公安推动”是指公安派出所在处置家暴类警情中,充分发挥法定职责,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主动对接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妇联及居(村)委会,将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复印件抄送交给居(村)委会。
“多方参与”是指法院、民政、司法等行政部门、妇联及居(村)委会各司其职,履行好自身职责,积极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定期回访等工作,严防家庭暴力行为的反复发生。
在每日警情分析的基础上,A派出所综合指挥室将前一日接报的家暴类警情或者开具家庭暴力告诫书的情况通报社区民警。社区民警发挥其职责,协调居(村)委会建立家暴家庭的社区工作档案。居(村)委会相关职责专员将本社区家暴家庭档案情况上报相应的司法、民政、妇联部门,并在上述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进一步工作。
反对家庭暴力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更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公安推动,多方参与”的处置家暴类警情的新机制是公安机关在规范执法的前提下,有效牵动政府其他行政机关、人民团体、自治组织等共同参与,形成融合宣传家暴危害、化解家庭纠纷、打击家暴违法犯罪和监督家暴惩治落实于一体的新机制。
(作者系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民警,北京市公安局公职律师,常年参与处置家暴类警情处置和反家暴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