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丈夫因为感情确已破裂准备离婚。由于我没有房屋,加之身有残疾,难于找到合适的工作,不仅无力购房,而且基于收入较低也无法承担租房租金。而丈夫却有两套个人房屋。请问:离婚后无处安身的我能继续住在前夫的房屋吗?
程丽读者:
你可以继续在前夫的房屋居住。
这里涉及居住权问题,指的是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人一般为老年人、离婚后生活困难无房居住一方,其设立的目的在于实现帮扶弱势群体的伦理价值和促进物尽其用的社会功能。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至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从中可以看出:居住权的设立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居住权人只能把所取得的房屋用于生活需要;居住权具有时间性,期限一般具有长期性、终身性;居住权一般具有无偿性。同时,居住权人主要具有如下义务:在居住期间应当保管好房屋;不得就其居住权设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应当承担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维修费用及其他使用过程中的合理费用支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在居住期届满时应当返还房屋。与之对应,为防止离婚后无处安身,你可以与丈夫签订事关居住权的书面合同,并办理居住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