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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假承包合同的孕期女职工,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3-09-01 来源:中国妇女报 阅读: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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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孟女士于2018年3月入职某服装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承包经营合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根据销售业绩提成,没有保底工资。但实际用工中,孟女士严格接受着公司的管理。2021年4月,孟女士因孕期有先兆流产的症状,遵医嘱向公司请病假。5月,孟女士病假到期返岗上班,公司不同意其继续工作,直接将她辞退。怀着5个月大的宝宝,孟女士去人社局询问政策,才发现公司也没给自己缴社保。无奈之下,孟女士提起劳动仲裁,提出确认劳动关系、支付病假工资等诉求。同时,孟女士向工会请求帮助。为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会律师帮孟女士整理提交了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工作软件等证据,用以证明公司对孟女士进行工作安排、人事考勤管理。

 案件结果 

 经过仲裁、一审、二审,法院支持了孟女士的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之后,孟女士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支付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等费用。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公司支付上述各项费用共计6万元。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孟女士与服装公司究竟是承包经营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在承包经营关系中,各主体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承包方具有经营自主权,无需接受发包方的管理。本案中,孟女士与服装公司虽签有《承包经营合同》,但双方明显不属于承包经营关系,比如合同中对承包费没有任何约定,公司始终实际经营控制孟女士所在门店,孟女士对门店的收益不能“自负盈亏、自主收益”,由此可见双方并非承包经营关系。孟女士接受公司的人事管理,双方应属于劳动关系。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由此可见,公司应当向孟女士支付生育津贴、医疗等费用。

 (选自“2022年北京工会维护女职工权益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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