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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教育促进功能与实施效果分析

发布时间:2023-08-15 来源:中国妇女报 阅读: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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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教育促进法通过保障、引导、支持家庭教育的内容与方式促进未成年人在家庭生活中的健康成长。本文作者认为,家庭教育促进法作为国家统一立法,其设定的国家责任、社会协同责任以及法律责任同样具有义务的强制性,须要从立法、执法乃至司法等层面贯彻落实。从实施效果的跟踪调查来看,在地方立法层面、执法层面以及司法层面,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内容正在逐步实施,对家庭教育的促进功能正在逐步展开。


 家庭是每个个体所接触的第一个环境,是每个人人生中的第一所学校,因此家庭环境的构建和家庭教育对个体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著名教育家福禄贝尔曾指出:“国民的命运与其说操纵在掌权者手里,倒不如说是掌握在母亲手中。”家庭对每个人的教育和影响在很大程度上是潜移默化、持续终身的。和谐的家庭环境、科学的教养方式、适当的期望都有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相对于家庭教育的意义和地位而言,我国的家庭教育还存在着很多误区,主要体现在教育理念和教育方法上。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为家庭教育提供了稳定持续、可操作、可预测的指导规范,是促进形成良好家庭教育氛围与习惯的制度保障,是专门调整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教育理念和教育方式的立法。

 引导与支持: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教育促进功能

 一直以来家庭教育属于社会自治空间,但自治空间并非完美,依靠自我的纠正和调试往往可能付出昂贵成本,尤其是涉及青少年的成长和培养,不能容许试错成本反复出现。实践中,家长对未成年人教育能力的不足,家庭教育功能发挥缺失亟须科学有效的支持体系。家庭教育促进法以“间接”调整的手段鼓励、引导和支持人们选择家庭教育行为模式,改变不良的教育行为,促成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教育氛围和环境的形成。首先,家庭教育促进法落实了我国宪法对儿童与家庭的保护精神。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和四十九条分别以一般保护和特别保护的方式,保障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保护家庭伦理中的“善”。未成年人是家庭成员中的弱势群体,对家庭依赖性更强。家庭教育促进法立法旨在用先进的教育和培养理念替代“陈旧过时”的家庭伦理;在对家庭教育面临的困境进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对家庭教育行为进行规制、引导和支持。

 国家、社会以及家庭责任: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现状

 在地方立法层面,家庭教育促进法出台之前,先后有九个省市出台了《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但是总体而言,地方立法对家庭教育促进法落实的推进速度依然不够。在现有的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省级地方法规中,存在不足;比较突出地体现在第三章“国家支持”与第四章“社会协同”这两章的规范内容上。为进一步了解掌握家庭教育促进法执法责任的落实情况,笔者所在的课题组设计了针对政府责任落实情况的问卷调查,在1000份有效调查问卷中,受调查者在18~40岁的人群占比87.5%,其中父母身份占81.5%,调查所涵盖的人群类型与结果反映在一定程度上偏向于年轻群体以及新建核心家庭的现实感知。首先,在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一年以来,受调查者对该法的知悉程度并不高,有35%的人不了解,有34%的人听说过,有29%的人有一定了解,只有2%的人非常了解。在被调查者群体中有40.09%的人群从未接受过来自国家或社会方面的教育支持。只有25%的受访者接受过社区家庭教育咨询,其中46.5%的受访者的居住地没有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可见与家庭教育促进法对国家责任与社会协同责任的要求相比,政府责任以及社会协同责任的落实依然存在一定的缺口。

 相比地方立法与执法层面的不足,司法领域在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方面的推进力度较大,例如北京市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12日,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北京市的少年法庭先后在71件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北京法院少年法庭先后对137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或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累计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提示书及家庭教育指导令116份。辽宁省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29日,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依法发出32份家庭教育令。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以及婚姻家庭案例中以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方式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该法的实施。

 令人欣慰的是,在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家庭教育方式的改变转变比较明显,47.41%的人群由过分关注学业成绩到重视全面发展,40.52%的人群由单一命令式到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39.66%的人群由过于重视家长权威到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36.64%的人群由交给长辈照顾到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25.43%的人群没有转变,24.57%的人群由体罚或冷暴力到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并重。可见如今父母逐渐不再坚持“唯成绩论”,不再单一要求高成绩,而是多投入时间和精力陪伴未成年人,注重其德智教育、全面发展和身心健康。

 进一步发挥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教育支持与辅助功能

 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再次提到“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方面的独特作用,以小家庭的和谐共建大社会的和谐,形成家家幸福安康的生动局面”。2021年6月,我国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同年我国发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23年)》,都体现出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关怀和期望。家庭是未成年人生活和成长的重要空间,在这个意义上,家庭亦是公领域的重要单元,被认为是“影响某些落入公共政策领域事务的重要因素”。家庭教育促进法是国家在尊重家庭教育自主性的基础上对家庭教育进行的支持和辅助,在避免公权力过分干预家庭私领域的基础上,要求政府与社会主体形成对家庭教育的支持、帮助和服务,其最终目的是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政府和全社会都应该重视并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地方法规作为国家立法实施的“细则”性规范,往往根据各地的特点制定,是对家庭责任、国家支持以及社会协同责任进行细化并提供可操作性的规范,也是落实国家立法并将促进和支持家庭教育的常态化责任落实到地方政府以及社会组织的直接规范。省级的地方法规应结合本省实际进一步推进家庭教育促进法;地方政府执法责任的落实方面,特别是要推进成立专门的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用以专门负责对问题家庭、隐患家庭、单亲家庭的教育指导。各级政府应制定专门实施规划,投入专门的经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平台、编制家庭教育读本、鼓励支持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定期讲座与培训,教育行政机构以及其他群众团体,如妇联、共青团等应该广泛展开调查研究,定期开展精准帮扶。逐步实现家庭教育促进法所倡导的新时代教育价值观和方法的转变,实现对未成年人全面发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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