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公安机关作为政府中的行政执法部门,在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中,需贯彻执行法律,落实对妇女权益的具体保障措施。本文仅从公安执法的角度,选择几项主要以女性群体为侵害对象的违法犯罪行为,归纳分析其中所涉及的妇女权益保障的问题,强调公安民警在执法实践中要重视保障妇女权益。
在侦办拐卖、绑架、收买妇女的刑事案件中解救被害妇女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不仅明确规定,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还增加了相关部门的发现报告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发现报告,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被解救妇女的安置、救助和关爱等工作。
实践中,公安机关对拐卖、绑架妇女的犯罪行为人,一直严厉打击,但对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的犯罪行为人,则未能做到全面查处,在解救被害妇女方面也存在不足。
公安机关不仅要依法对实施拐卖、绑架行为的犯罪行为,开展刑事立案侦查,也要严格执法,对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开展刑事立案侦查,以追究收买人相应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明确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构成刑法规定的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侮辱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公安机关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对于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人,可以采取警告、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其中若有构成犯罪的,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对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可依法从重处罚。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人,其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进行解救,人民法院在定罪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在侦办强奸、侮辱、诽谤、虐待等侵犯妇女人身和人格利益的违法犯罪案件时保护受害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强奸、侮辱、诽谤、虐待等侵犯妇女人身和人格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受害妇女的身心健康造成重大损害,公安机关不仅要对此类行为中的犯罪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对其中的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也应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
按照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要求,公安机关在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侦查或行政处罚中,要保护好受害人的隐私,不宜公开详细案情和受害人的个人信息。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妇女(包括未成年的女学生、女童),公安机关应当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依法处置性骚扰案件以保护妇女权益
性骚扰,大多数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对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实施性骚扰的人,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
按照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公安机关接到性骚扰报案,应当及时处理,对实施性骚扰的行为人,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出具告诫书。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公安机关及网信、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尤其是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此类行为的,属于犯罪,公安机关应依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刑事立案侦查,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某些地方有“婚闹”恶俗,其中的有些行为已构成对新娘、伴娘、新郎等相关人的性骚扰,个别情节严重的行为,甚至构成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犯罪。对“婚闹”中属于民事侵权的性骚扰,接到当事人或者知情人报警,公安机关应依法对行为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有必要的,也可依法予以警告、拘留等治安行政处罚。对“婚闹”中的当众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构成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
在防治家庭暴力的工作中发挥主要作用
家庭暴力,极少数构成犯罪,大多数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离婚和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但更为迅速和便利的,是请求公安机关运用行政权力及时介入,并制止暴力行为的继续。
家庭暴力是基层公安机关接警的民间纠纷中较常见的一类家庭纠纷。公安机关在防治家庭暴力的工作中,可以发挥主要作用,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具体保护和预防措施。
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案件,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对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遵循既要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家庭团结,坚持调解的原则,对施暴者予以批评,告知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后果,防范和制止事态的持续和扩大,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如果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应当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在发出告诫书后,当地派出所民警要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定期查访,检查告诫书的落实情况,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害人明确要求处罚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加害人予以警告。加害人不听从批评教育或者违反告诫书的禁止内容,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采取行政拘留措施。
经伤情鉴定,对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要依法立案侦查,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对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虐待案件和受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应当告知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及时将案件材料和伤情鉴定、出警记录等有关证据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
总之,公安机关在执法工作中,处置以女性群体为侵害对象的违法犯罪行为时,要重视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法律。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