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周韵曦
保障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权益,实施农村妇女素质提升计划,加强农村老幼病残孕等重点人群医疗保障……近日发布的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包含多项惠及广大农村妇女发展和家庭建设的重要内容。文件从哪几个维度惠及农村妇女?将对农村妇女发展产生怎样的促进作用?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采访了多位专家。
为促进农村妇女权益落地落实提供制度保障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财产权益一章新增多项与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的规定;近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也在条款中专门规定了农村妇女权益保护问题;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聚焦农村妇女权益,提出“保障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权益”,并要求“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农村妇女儿童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雷明光认为,就保障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权益而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之所以都明确作出相应规定,是因为我国部分农村地区过去一直存在不把妇女看成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观念和做法。而今年一号文件中再次重申这些要求,这充分说明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广大农村妇女的权益保护,要让社会和广大群众认识到农村妇女也是国家、集体、社会、家庭财富的主人,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和侵害农村妇女的财产权益。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政策法规研究室副研究员李文认为,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必由之路,也是引领农民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而平等获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农村妇女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重要前提。
中央一号文件对保障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权益的进一步强调,“彰显了党和国家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为贯彻相关法律规定、促进农村妇女权益的落地落实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李文说。
法律规定有了,要想让广大农村妇女真正获得法律红利,重在落实。“这不仅要在各级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中真正树立起农村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权利的观念,同时,全国各地的政府相关机构、司法部门、基层组织都要高度重视广大妇女的权益保护,把法律规定落到实处,杜绝侵害农村妇女权益的事件发生。”雷明光说。(下转2版)
针对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农村妇女儿童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雷明光还呼吁,要高度重视除了拐卖、绑架妇女儿童以外的其他侵害妇女儿童人身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对于法律和中央一号文件的规定要高度重视,制定相关配套措施,把侵害农村妇女儿童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控制在源头,让广大农村妇女儿童生活在平安、祥和的家园。”
充分激活乡村振兴中的“她力量”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提出实施乡村振兴巾帼行动,并单独提出实施农村妇女素质提升计划。
“这充分表明党和国家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高度重视对乡村女性人才的培养,注重发挥广大农村妇女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李文表示,特别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央一号文件对实施乡村振兴巾帼行动作出部署,为妇联组织科学谋划农村妇女工作、持续深化乡村振兴巾帼行动指明了方向。”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教授吴惠芳认为,今年一号文件单独提出“实施农村妇女素质提升计划”,这既充分肯定了妇女参与乡村建设的重要性,也是对农村妇女发展和妇女行动提供支持的重要要求。
她指出,农村妇女素质提升有三方面的重要意义。首先,妇女是人居环境整治和宜居乡村建设的主力军。素质提升行动可以加强农村妇女在宜居乡村建设中的力量,帮助其以更组织化、更有序、自下而上的方式配合政府自上而下的措施,共同推进乡村建设行动;其次,妇女是农村产业的生力军。素质提升行动可以帮助她们更好地适应新产业发展的要求,在宜业乡村建设中寻找自我发展的机遇;最后,妇女是农村文化传承与文化振兴潜在的重要力量。以妇女为中心的文化活动可以与培训活动相结合,将优良家风乡风、传统技艺手工、民族特色与村庄改造有机结合,也可与乡村产业紧密对接,在传承乡村文化的同时增强妇女能力,推进乡村有效治理。
李文注意到,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国家不断加大对农业农村的政策支持和科技支撑,引导资金、人才等各类资源要素向乡村集聚,为提高农村妇女的素质和能力创造了有利条件,也为农村妇女全面参与乡村建设和乡村发展搭建了更广阔的平台。
她认为,在推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别是培育乡村新产业新业态方面,乡村女性人才的优势和独特作用将得到更充分地发挥。“比如,农村女性致富带头人在发掘民俗文化和乡村特色资源、打造精品特色民宿品牌方面具有很大潜力,乡村女性新媒体人才也带动越来越多的农村妇女成为乡村‘巾帼主播’,为销售当地特色农产品拓展销路,展示秀美乡村景色,不仅促进自身创业增收,也为乡村振兴注入更多‘她力量’。”
随着农村妇女正在成为农村建设和发展的主要力量,如何充分激发“她力量”,是当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直面的问题。
吴惠芳建议,要加强农村妇女组织建设,提高妇女组织化程度;要拓展与深化农业与农村政策的社会性别主流化工作,各级政府和社会有关部门加强现有农业扶持政策中的性别平等意识,推进农村妇女人力资源开发;还要加强农村各项社会发展政策的性别敏感度,为妇女开展乡村社区文化活动、美丽家园与人居环境改造、参与乡村治理等提供有效支持。
李文认为,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进程中,还需要进一步加大乡村女性人才的培训力度,在政府部门以及相关组织举办的农村致富带头人、乡村科技人才、社会工作人才、文化人才等各类培训中,提高女性接受培训的比例,保障农村女性平等享有培训资源。同时,建立乡村人才储备库并注重吸纳女性人才,不断完善乡村人才培养和选用机制,充分激发乡村女性人才的创造活力。
为农村妇女提供更多机遇
中央一号文件在加快发展现代乡村服务业、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等方面提出:“发展乡村餐饮购物、文化体育、旅游休闲、养老托幼、信息中介等生活服务”“加强农村老幼病残孕等重点人群医疗保障”。
吴惠芳认为,在国家倡导提升农村公共服务能力的大背景下,乡村的公共服务业和服务体系在逐步完善,为农村妇女提供了双重机遇。
一方面是新的创业就业机会。例如,全国各地农村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老年服务中心、老年饭桌等公共养老服务,而提供服务者多是农村妇女;很多农村妇女也在当地乡村旅游服务、民宿服务中发挥了突出作用,形成新的农村创业与创收模式。
“可以说,乡村服务行业出现了新的创业和就业机遇,让农村妇女不必离开乡村就能找到合适的创业与就业机会。”吴惠芳说。
另一方面可以大大减轻农村妇女的家庭照料负担。“妇女留守乡村的关键原因是照料老人或孩子。”吴惠芳告诉记者,“2014年一项调查显示,86.2%的妇女留守原因是需要照料家中老人或小孩,其中28.5%的人需要同时照料老人和小孩。”因此,农村托幼养老服务的开展,“可以减轻她们的照料负担,为其自我发展提供更好的机会。”
提升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能力,与促进农村妇女发展、积极参与乡村振兴息息相关。吴惠芳指出,农村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一方面依赖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另一方面则依赖从业者能力的提升。而对于农村妇女来说,农村各类服务业的急速发展也对妇女从业者的能力素质提出了新要求。
她建议,要对农村妇女提供分类型、分层次的能力建设支持,特别是对于妇女创业者来说,她们更需要高水平经营服务的管理技术、市场营销策略与风险意识素质,应针对她们提供订单式培训服务。
她还建议,农村公共服务中要构建可持续的妇女健康防护机制,拓展妇女“健康”支持的内涵,从孕产妇健康问题扩大到不同年龄段农村妇女的保健问题,加强对妇女健康知识的宣传力度,增强妇女保健意识,做到“早发现、早治疗、少花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