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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保障农村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的权益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系列解读之三

发布时间:2023-01-05 来源:中国妇女报 阅读: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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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周韵曦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财产权益一章新增多项与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的规定。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妇联权益部副部长(兼职)雷明光认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加大农村妇女权益保护力度,完善救济措施,充分保障农村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的权益。

为农村妇女权益保障提供法律基础

雷明光调研发现,一些地方将外嫁女等排除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范围外。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为农村妇女权益保障提供了扎实的法律基础。”雷明光告诉记者,明确集体成员身份确认上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联名登记,即应当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在赋予妇女实体权利的基础上,该条新增切实可行的程序性规则,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既是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创新,也是法律保护妇女权益的具体表现。

第五十六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该条将有力保障农村妇女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阻止征地拆迁不给妇女分补偿款、嫁出去的女儿不能继承家中财产等问题的发生。”雷明光说。

针对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缺乏救济问题,雷明光告诉记者,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协调,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针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该条周密规定了地方政府、司法部门在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中应当履行的职责,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维权指明了具体方法和路径。

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 营造保障妇女权益的良好法治环境

按照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符合一定情形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其中第一种情形就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将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纳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范围,正是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监督保障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统一正确实施的应有之义。”雷明光说,按照该条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就损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具体情形包括: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时权益受到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权益受到侵害;妇女享有的集体收益受到侵害;妇女享有的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受到侵害;妇女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益受到侵害。

对于检察机关如何更好作为,雷明光建议,要依法妥善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严厉打击各类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行为;充分履行检察监督职能,综合运用公开听证、检察建议、联席会议等方式,开展全过程、跟进式监督,加强与相关责任单位协作配合,完善联动保护工作机制;定期总结发布各地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可联合妇联等共同加强对保障妇女权益和公益诉讼的普法宣传,积极营造妇女权益保障的良好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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