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 维权园地 >> 维权之声

突出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保护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系列解读之一

发布时间:2023-01-03 来源:中国妇女报 阅读:560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霞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保护方面有重大突破,在实现男女平等与保障妇女权益方面必将产生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影响。”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妇联执委马忆南告诉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据了解,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细化了对妇女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措施,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建立妇女健康服务体系、提供妇女特殊生理期健康服务、建设满足妇女基本需要的设施等新内容。

明确性骚扰救济途径和防治措施

近几年,性骚扰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针对性骚扰作出了规定。

马忆南告诉记者,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性骚扰的几个条款能够与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等规定相衔接,进一步完善了性骚扰的预防、处置机制。

在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教授蒋月看来,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明确了性骚扰的类型,为对性骚扰的定义提供了基本判断标准,有利于统一司法审判,“等”也为未来司法审判实践总结经验归纳哪些具体情形构成性骚扰预留了进一步细化解释或指引的空间。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八类措施。同时,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还明确了加害人和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蒋月认为,这些要求为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提供了教科书式的具体指导,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在该法实施后,经完善后的性骚扰预防、处置机制预期会有很好的效果。”马忆南说,防治性骚扰有望成为各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组成部分,学校和用人单位不能随便推诿性骚扰投诉,公安机关可使用告诫书威慑加害人,受害人的维权途径将有更多选择。

强化对恋爱关系中和离婚后女性的保护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上接1版)

在马忆南看来,第二十九条加强了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这条规定为分手后男方对女方“死缠烂打”行为提供了很好的事前救济方式,能有效减少侵害妇女权益事件发生。

蒋月告诉记者,第二十九条是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发展,也是对民法典人格权禁令的细化,为妇女遭受特定亲密关系者侵害时提供人身安全保护。结合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法律为妇女免遭亲密关系者实施的人身侵害提供了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的保护,更加完善。

尊重妇女意愿和特殊需求

按照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第二十一条涉及妇女医疗需求满足,明确规定尊重本人意愿,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蒋月举例说,妇女对生产疼痛的感受存在个体差异,第二十一条有助于推进无痛分娩,进一步保障妇女权益。此外,第二十一条不限于生育手术,还包括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在老年妇女群体重大疾病的治疗过程中,也要尊重本人意愿。

蒋月曾参与地方妇女发展纲要编制工作,她认为乡村妇女健康权保障还存在难点。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妇幼保健机构,为妇女提供保健以及常见病防治服务。

“重视公立妇幼保健服务建设,充分满足妇幼保健的特殊需求,为妇女提供疾病救治、保健服务及知识普及等。在广大农村地区,这尤其重要。”蒋月说。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基础设施时,应当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卫生间和母婴室等公共设施。蒋月认为,这项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公共场所规划基础设施时要更注重女性视角,考虑妇女特殊需求,如在规划社区养老设施时要考虑高龄妇女的特殊需求等。

Baidu
map
c_ms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