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对妇女权益保障制度机制作出了更加全面系统的规定,亮点众多。专家认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为妇女全生命周期提供全方位保护。
妇女权益保障法曾于2005年、2018年进行两次修改。本次修订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断丰富妇女权益保障制度内容。在落实全面保障基础上,根据新时代妇女工作特点和妇女事业发展要求强化特殊保护。完善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的妇女权益保障机制。倡导全社会尊重和关爱妇女,鼓励和支持妇女全面发展。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由修订前九章六十一条扩大至十章八十六条。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确保新时代妇女权益保障事业始终有“主心骨”,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规定男女平等评估机制、妇女发展状况和权益保障统计调查制度。明确国家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将第六章“人身权利”前移作为第三章,并将章名修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突出人身和人格权益的重要地位。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报告和解救、安置、救助、关爱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等职责。进一步完善预防和处置性骚扰制度机制。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新增“救济措施”一章,规定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可以督促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