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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妇女等的保护程度决定公共利益保护水平

发布时间:2022-04-13 来源:中国妇女报 阅读: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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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公益诉讼入法。按照法律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全国妇联印发《关于建立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建立维护妇女权益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中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相关组织、个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等行为,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也有相关案例。

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检察机关的实践探索上升为法律制度,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正在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草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侵害众多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诉讼:(一)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二)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三)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四)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五)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

如何理解公益诉讼中的社会公共利益?徐卉指出,一说到妇女权益保护,可能很多人会认为这是一个特殊群体,对妇女利益被认定为社会公共利益提出质疑。

“现代社会中的公共利益不是一个泛化的公共利益。”徐卉告诉记者,“社会本身是有结构、分层的。在分层的社会利益结构下,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利益是否受到保护,以及他们受到什么程度的保护,决定了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水平。针对他们的分配正义、社会正义的实现而提起的诉讼,才是为社会公共利益所做出的非常明确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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